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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37:不准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日期:2009-10-29 16:03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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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37:不准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公务员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等破坏选举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特别提醒]这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确保民主选举、正确选举的纪律要求。这里有几种情形:(1)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报告等选举文件的方法破坏选举;(2)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和反对票数等进行虚假汇报,即虚报选票,或者擅自改变真实的选举结果;(3)以杀害、伤害、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害被要挟人不能正常履行组织管理职责或者放弃权利、机会等;(4)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以虚假的事实扰乱选举的正常进行;(5)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以实现自己操纵、破坏选举或者进行其他舞弊活动的目的。这些都属于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行为。(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