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69:禁止职务侵占
日期:2010-07-12 08:17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责任编辑:1阅读量:
从政提醒69:禁止职务侵占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特别提醒]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已由计划经济时期“有益的、必要的补充”变成了市场经济的主导。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具有很强的发展潜力。在这些企业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或者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采取侵吞、盗窃、骗取等各种手段,侵占企业财产。按照条文精神,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产的,为贪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占有本单位财产的,为职务侵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