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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39:不准违规招标投标

日期:2009-11-09 14:41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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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39:不准违规招标投标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公务员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特别提醒]招标与投标,是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的一种经济活动形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就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就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所谓投标,则是具备法定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现实中,一些单位对招标投标规定,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办法,违规进行招标投标。一些人从中获取不义之财。目前,违规进行招标投标的表现主要有:(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规避招标;(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泄露标底;(3)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违反法规,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5)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这些行为,往往表现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中,关键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违规的招标投标行为,影响招标投标的公正性,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行为不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极易滋生腐败,必须坚决制止。
      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意义重大。对违反招标投标各项规定的,应给予不同处理。比如,招标人不按规定公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以肢解工程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投标;违反规定擅自废标;不按规定时限和不按中标价签订合同;设计变更工程造价不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和核准;不按招标规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索取、收受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9种情形,应按法纪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