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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70:禁止非法经营同类业务

日期:2010-07-19 08:37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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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70:禁止非法经营同类业务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业务,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提醒]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还未完成,一些企业中相关制度还不健全,企业运作尚未规范。在这些企业中,一些董事、监事、厂长、经理或者其他相关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管理同类的业务,这种情况往往都是以损害本任职企业、公司利益作为代价,而换取其非法利益的。有的甚至赤裸裸地把盈利项目转给自己经营的公司做,把亏损项目留在本任职的公司;有的通过泄露本任职企业的经营秘密、技术秘密使兼职企业获得好处,换取个人私利;有的将应由自己经营的企业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转嫁给任职的企业等。这些行为常常被群众怒斥为“吃里爬外”,它败坏了企业领导人形象,也必然使任职企业在经营中陷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侵害股东和职工的权益,应当禁止。这里还需要分清“同类业务”问题。同一类型的业务,经营的范围相同,业务之间有某种必然的联系,都属同类业务。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经营同类业务常见的有成立皮包公司、卫星公司、经营子公司,或成立合伙经营公司、兴办独资公司等等。(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