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71:禁止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
日期:2010-07-26 09:04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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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71:禁止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指出:县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包括党委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历来的规定,不准经商、办企业。所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必须与党政机关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严格划清党政机关管理职权与经济实体经营权的界限,凡是经济实体,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严禁用经济实体经营所得增加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或者作其他福利开支。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为经济实体谋取非法利益。在当前机构改革试点和下一步机构改革中,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建制转成为经济实体的,要严格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不能“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能再行使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
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以及办事机构,均不准:
(一) 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
(二) 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
(三) 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第三条 除上述部门外的国家机关,为适应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和人员分流等需要,经批准可以组建经济实体(包括企业集团,下同),但必须同时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
(一)各类经济实体不得兼有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职能。
(二)各类经济实体在财务上与机关脱钩,不向机关上交利润和管理费,不为机关报销各种费用。经济实体单独在财政立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接受本级财政部门以及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三)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兼有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
(四)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冠以党政机关的名称。
第五条 经济实体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应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特别提醒]党政机关负责对国家和公共事务的领导和管理,掌握着国家权力,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弊多利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必然会引发权力进入市场,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权商经济”、“官商经济”。这种现象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会出现依仗权势、与民争利,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后果,而且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超越了党和国家机关的职责范围,势必影响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削弱党政机关对国家和公共事务的领导和管理,甚至会引发腐败行为,侵害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历来为党和国家所禁止。这里需要明确的是:(1)条文所提的党政机关指的是县及县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机关及所属部门,也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2)其在职干部不能一身兼两职,要么当干部,要么“下海”办企业。(3)对经商办企业的所得,不准作为增加机关干部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或其他福利开支。(4)依纪被追究责任的是该单位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