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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72:禁止违规处理金融业务

日期:2010-08-02 14:43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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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72:禁止违规处理金融业务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或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别提醒]金融机构与国家的经济命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它执行国家货币政策,体现最高信用。这一独特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对各级政府及部门执行金融政策和金融从业人员必须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违规下指令或金融从业人员违规操作,不仅会破坏金融秩序,而且会影响其信誉,导致社会信用危机,给国家造成损失。比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于各种目的,强令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提供贷款或违规担保,对金融业造成的破坏都不可低估。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违纪常见的有:⑴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⑶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⑷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⑸违法发放贷款;⑹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⑺非法出据金融票证;⑻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对这些行为,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追究其主管领导及直接涉案人员的责任;属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追究金融机构领导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