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73:不准偷税抗税
日期:2010-08-09 08:55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责任编辑:1阅读量:
从政提醒73:不准偷税抗税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达到法定数额,依法处以刑罚。
对多次不缴或少缴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依法处以刑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别提醒]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一定比例对社会成员创造的国民收入和积累的社会财富,通过无偿征收后进行再次分配的一种制度,分配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税收是国家代表全体社会成员行使收益权的体现,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经济建设的物质基础,也是调节分配、调控国民经济的主要手段。任何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而不依法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行为,都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侵犯。应当受到处罚。
中国的老百姓自古以来就有对“缴粮纳税”的认同,更何况共产党员和干部。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违纪行为,既包括纳税义务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时,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责任。常见的违反法定纳税义务的主要有偷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等几种方式。党员干部个人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表现主要有:对自己的工资、奖金、稿酬、演出费、讲课报酬、设计费等等收入不如实依法交纳所得税。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表现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纳入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交纳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非法印制发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