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43:不准违规投资入股煤矿
日期:2009-12-14 09:27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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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43:不准违规投资入股煤矿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个人经商办企业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煤矿不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惨烈的情景令人触目惊心。客观地说,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煤矿投资入股,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矿主,使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非法开采的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为了减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并严肃查处事故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既是遏制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大举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范围和对象是: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中投资煤矿的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干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当然,党政干部投资入股的绝非仅仅是煤矿行业。事实上,许多热点行业,如房地产、建筑工程、电站能源,也或多或少地暴露出官员入股、官商勾结问题。而这种官员入股问题,正是腐败现象发生发展的一种新趋势。有人分析,现在的腐败分子已经不仅仅满足于对生活资料的占有,而是发展到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已经不仅仅满足于财富的积累,而是将目光盯上了资本的积累。
让官员从煤矿业中撤资退股只是一种开端。对于遏制矿难多发现象来说,清查煤炭行业的官员入股问题不失为一种重要措施;而对于反腐败来说,对于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安定的社会环境来说,清查所有行业的官员入股问题,就显得十分迫切而必要。(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