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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44:不准在引进资金、项目中获取奖金

日期:2009-12-21 16:53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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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44:不准在引进资金、项目中获取奖金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对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的答复》(中纪办[2001]220号)指出,《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这一廉政要求应当同样适用于非党员干部。因此,以下人员不应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资奖励政策。
      (一)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
      (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三)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以上人员为当地引进资金、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作为年终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参考条件予以鼓励。
      以上人员因引进资金、项目获取的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可由各级党委政府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其中,以引进资金、项目获取奖励为名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严肃查处。
      今后,地方不得制定对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予以奖金等物质性奖励的规定。
      [特别提醒]党政干部在引进资金、项目后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标准获取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实质上是从事经济生活中的有偿中介活动。而且这种活动容易诱发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其他以权谋私行为。为了加快经济发展,一些地方出台了适用于党政干部的招商引资金奖励政策。因此,在制定这些奖励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党和国家对党政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并根据这些要求界定适用奖励政策的范围,如果有与条文精神相抵触的内容,就应当修改或者废止。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是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义务,不应获取额外报酬。至于在年终评优评先时,对积极引进资金、项目的党员干部给予鼓励,那是另一回事。(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