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47:禁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
日期:2010-01-11 08:25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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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47:禁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中纪发[2003]1号要求:
(一)坚决杜绝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生活用品等物品时,以“办公用品”的名目开具虚假发票用公款报销;禁止通过这种手段滥发钱物,请客送礼,甚至贪污公款。已经发生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二)经贸(商业)、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发票的使用,要求商业企业开具的发票必须内容真实。要开展严格发票管理的检查工作,坚决杜绝开具虚假发票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部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财务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管,严格报销程序,规范报销凭证。尤其对办公用品的采购、报销,要严格履行程序,杜绝假公济私甚至侵占、贪污等现象。
[特别提醒]发票是在经济活动中证明发生购销行为的真实有效的凭据之一。它是消费者的购物凭证,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开具的发票应该确保内容真实。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以账面掩盖着的贪污或私分公款的问题。这种现象往往发生于少数干部身上。或者当事人利用权力强行报销,或者与财会人员勾结,或者财会人员监督不力,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是很坏的。如果不警醒,放纵下去,势必破坏国家集体财经管理制度,损害国家集体经济利益,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更为严重的是,它侵蚀党员干部的思想和灵魂。一些党员干部往往从这里开始,逐步走向违法乃至犯罪的深渊。(摘自《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