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出台十条优惠政策 大力培育市场主体
为了认真贯彻宜昌市培育市场主体的文件精神,宜都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出台十条优惠政策,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全面落实2013年“冲刺百强”目标任务,加快宜都推进现代化中等城市建设、实现富民强市。
一是鼓励全民创业发展。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 失地农民等进行个体经营或创业的, 可申请不超过 5 万元 (女性可放宽到 8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对上述贷款 2 年内给予全额贴息。鼓励上述人员合伙经营共同创业,实行“捆绑式”贷款,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 10 万元,贷款额不超过 50 万元,财政 2 年内按国家贷款基方利率全额贴息。
二是鼓励企业设立法人机构。鼓励本地企业发挥市场影响和主导作用,吸引为我市企业提供主要原材料、生产配件(非本地产品)且年销售额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为我市企业提供物流、设计、广告、咨询、融资、中介等配套服务的企业,使用我市矿产等原材料且在我市年销售额 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我市外贸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产品且年产出口产品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设立法人机构。 对新设立的法人机构,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分享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同时,对相应本地企业按上述新设立法人机构所缴其他税收地方实际分享部分的 30%给予补助。鼓励本地企业主辅分离,企业二三产业剥离经营后,将新注册服务类企业所缴税收地方实际分享部分的30%补助给原企业。
三是鼓励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跨区域经营企业,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高于上年基数的地方实际分享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对在我市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企业,按其二级分支机构所缴企业所得税高于上年基数的地方实际分享部分的 30%给予奖励。
四是加大金融扶持。鼓励银行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专营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多渠道聚集社会资金服务全民创业。建立金融信贷激励机制,对在我市贷款投放增量高于上年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按增量给予奖励。
五是实施税收优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期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为销售额或营业额 2 万元/月,按次申报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为销售额或营业额 500 元/次(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额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转企” 、 “小进规” 、 “小进限”等各类私营企业,凭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免征 3 年所得税,期满再减半征收 2 年所得税。
六是优化准入环境。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胆探索新办法。工商部门放宽主册登记条件,允许能够有效划分的同一地点登记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允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居民房用为经营场所登记,允许个体工商户“一人多照” ;简化初始出资 50 万元及以下企业的注册验资手续,实行微型企业登记斟册 “零首付” ; 注册资本 10 万元以下的企业注册,可凭银行入资注明和余额对帐单免予验资;放宽重点项目筹建登记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实行当日办结, 其中工商登记许可当场办结;对企业各类许可确保 6 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工商登记许可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是强化创业培训。推进创业培训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工程,要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岗前培训;对有二次创业愿望的创业者,分期组织开展能力素质提升培训。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订单式培训机制,免费提供定向培训服务。建立培训补贴考核制度,以创业成功率评价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确定培训补贴标准。
八是强化社会保障。在人事关系代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对享受低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将其低保待遇延长半年。
九是支持农业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的农村创业主体购买农机的, 优先给予农机购置补贴。对达到国家、省、市级规范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
十是规范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敉》 (财综[2011]104 号) ,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工商、税务、质监、经信等部门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执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实行零收费。实行零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和成本费,由财政给予补贴或承担。
宜都市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陈丛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