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信息关注》第9期)
日期:2013-10-08 10:28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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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关注
(第9期)
宜昌市商务局离退休干部科 2013年9月27日
学习宣传新修订的《老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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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2012年12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新修订的《老年法》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着眼于深入研究重点问题,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着眼于科学把握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对一些影响长远的问题作出适度超前的规定,增强了法律的时代性和前瞻性。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和宣传新修订的《老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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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变化 |
★★★ ★★★ ★★★
新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比,新法的变化很多,主要有:
一、章、条内容得到了扩展
新法从原法六章五十条,已扩展为九章八十五条。
二、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国家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新《老年法》总则中规定:“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老龄化意识”,“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这一规定明确了应对老龄化的战略定位。
三、第一次法定了“老年节”
新修订的《老年法》将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法定为老年节,这是我国第一次法定的老年节。老年节入法更加凸显敬老、爱老、尊老、助老的重要性。
四、对家庭养老做了重新定位
将原《老年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我国目前家庭的小型化使得家庭养老的功能明显弱化,新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就更强调了国家和社会在老年人养老上的作用。
五、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赡养不止在物质方面还包括精神赡养,新法就将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做为赡养人应尽的义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六、单位有配合、教育、处罚赡养人的职责
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就解决了很多在外求职者的实际问题。还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老年人有权选择自己的监护人
新法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八、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九、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养老机构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还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十、更加注重对老年人的日常服务
新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十一、老年人可获得护理补贴和社会救助
新法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还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顾;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给予救助;对“三无”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对常住本行政区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
十二、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优待水平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同时规定,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影剧院、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十三、推进宜居环境建设
这是新法增加的一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动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捷和舒适的环境。”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十四、保障老年人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新法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新修订的《老年法》有关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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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老龄办、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和《中国老年报》社,为配合全国“敬老月”活动,从9月中旬至11月中旬,开展“新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活动”。现选编部分知识问答题如下:
1、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答: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而制定。
2、老年人是指多少周岁以上的公民?
答: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3、老年人依法享有哪些具体权利?
答:(1)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2)有享受社会服务的权利;(3)有享受社会优待的权利;(4)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5)有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6)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7)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8)有接受赠与的权利;(9)有婚姻自由的权利;(10)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1)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12)有对赡养人要求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权利;(13)享有参加劳动取得合法收入的权利;(14)有对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15)有受表彰或奖励的权利。
4、老年人有哪些义务?
答:(1)有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2)与配偶有
相互扶养的义务。
5、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要实现老年人的“六有”目标是什么?
答:“六有”目标是: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6、国家将通过哪些主要制度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答:(1)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3)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4)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5)建立有关救助和补贴制度等。
7、什么是赡养人?赡养人的配偶有什么义务?
答: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8、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只是政府和子女的责任吗?
答: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单是政府和子女的责任,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个人。
9、我国法定的老年节是哪一天?
答:是每年农历的九月初九日。
10、新修订的《老年法》从什么时间起施行?
答: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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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规定 |
在省内异地9家医院
就医无需全额支付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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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处消息,我市参保人员转诊到省内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湖北省中医院(花园山院区、光谷院区)、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北省总队医院、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9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只需办理转诊手续后就可入院就诊。病人不需要全额垫付住院费用,只需支付个人应负担25%左右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医疗经办机构和定点医院结算。
办理异地就医、报销医保药费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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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大家在市医保处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便民办事图,现将办理异地就医、报销医保药费的有关程序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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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手
续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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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在市人社服务大楼二楼西大厅市医保处48号窗口领表,或者在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yc12333.gov.cn)下载《异地就医登记表》。第二步:选定异地医疗机构盖章、医保经办机构盖章,提供办理异地就医相关资料,所需资料有身份证、社保卡、异地暂住证、养老金工资账号的复印件(咨询电话:6770052)。第三步:每年12月份以前到市人社服务大楼二楼西大厅市医保处48号窗口办理异地就医申请。第四步:即时审批。第五步:个人账户划转,即市医保处基金财务科每年4月至5月进行个人账户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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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药费
报销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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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流程的对象包括职工转诊人员、异地急诊人员、异地安置常驻外地人员。
第一步:转诊人员、异地急诊人员、异地安置人员和常驻外地人员,出院后持相关资料(异地急诊人员还需在突发病7日内向市医保处报告备案),到市人社服务大楼二楼西大厅市医保处55号异地就医费用审核窗口,提交相应报销资料,然后从提交资料之日至下月25日,由市医保处审核报销资料(咨询电话:6731247)。第二步:领取报销费用,其方式有两种:(一)参保人员按《领取报销医疗费用须知》带相关资料到市人社服务大楼二楼西大厅市医保处55号窗口领取报销审核单,到44号窗口领取费用;(二)由市医保处财务科工作人员向参保人员预留银行账号转账。
所需提供的资料分为四种情况:(一)职工转诊人员报销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出院小结(原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住院证明书(原件)、医疗卡、身份证、本人本地银行账号复印件、《转诊审批表》。(二)异地急诊人员报销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出院小结(原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住院证明书(原件)、医疗卡、身份证、本人本地银行存折(卡)复印件。(三)异地安置和常驻外地人员报销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出院小结(原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住院证明书(原件)、医疗卡、身份证、本人本地银行账号复印件。(四)领取报销费用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如他人代领时,一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医疗保险证(卡)、本人本地银行存折(卡)。
所需提供的资料分为四种情况:(一)职工转诊人员报销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出院小结(原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住院证明书(原件)、医疗卡、身份证、本人本地银行账号复印件、《转诊审批表》。(二)异地急诊人员报销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出院小结(原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住院证明书(原件)、医疗卡、身份证、本人本地银行存折(卡)复印件。(三)异地安置和常驻外地人员报销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出院小结(原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住院证明书(原件)、医疗卡、身份证、本人本地银行账号复印件。(四)领取报销费用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如他人代领时,一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医疗保险证(卡)、本人本地银行存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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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资
料 |
原国民党军队也曾参加过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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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13年9月上半月版《中国老年》杂志《发现被遗忘的群体:国民党抗战老兵》一文中介绍:据统计,8年抗战中,国民党军队与日军先后进行淞沪会战、徐州会战、武汉保卫战、长沙会战、昆仑关会战等大会战22次,重要战斗1100余次,小规模战斗38000余次,消灭日军100余万人,阵亡将士380余万人,内有少将以上达150余名,包括张自忠、佟麟阁等著名将领,将领以下之团、营、连、排长数以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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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振洋同志逝世 |
宜昌市商务局原调研员、退休干部宋振洋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13年9月4日在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逝世,享年67岁。
宋振洋同志遗体告别,于2013年9月8日上午9时,在宜昌市殡仪馆举行。徐炜、周华荣、苏敏、王亦武等局领导参加了告别。告别会由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华荣同志主持,局党组书记、局长徐炜同志介绍了宋振洋同志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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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年煊同志逝世 |
宜昌市商务局退休干部陈年煊同志,因高血压病发,于2013年9月9日在宜昌城区不幸逝世,享年86岁。
陈年煊同志逝世后,家属将其丧事办理完毕后才告知单位,故没有举行遗体告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