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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介

日期:2011-03-29 13:09来源:宜昌海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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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乐成市长2011年1月24日在宜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全力推进宜昌国家级高新区发展,积极申报出口加工、保税物流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更好地服务于宜昌扩大开放深入发展的大势,宜昌海关对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等问题进行了梳理,简介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作用和地位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对外贸发展易中的作用和地位。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发挥了突出作用。据统计,2009年,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累计实现进出口总值2794.3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12.7%,占全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的30.7%。加上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口总值683.6亿美元,所占比重更加可观。同期,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完成增加值2927.9亿元人民币,累计批准投资总额达到了1483.6亿美元。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各地的作用和地位。
从各地情况来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作为联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窗口和桥梁,小面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了大批优秀的加工贸易企业,对当地经济转型、产业集聚、招商引资、扩大就业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上海、昆山等地综合保税区周边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一个大型企业能吸引周边500-600个项目投产,区内1个岗位间接带动区外6-7个人就业。美国惠普近期与重庆签约,拟将其产值约4500亿元人民币的项目从境外转移至重庆,也明确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之配套列为必要条件。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宜昌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
根据十二五规划,宜昌将发生跨越式的发展,在国家出台促进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梯度转移的相关政策后,全国产业转移的大潮汹涌而来。承接优势产业已经成为宜昌招商引资的主要路径。根据有关资料,2008年到2010年,仅广东、上海、浙江、福建四省市转出的产业总值就超过1.4万亿元,未来仍有相当量的产业要转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正是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平台和最佳容器,同时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设立必将有利地推动宜昌地区现代物流发展,加速国际资本、信息技术等要素的集聚。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概念和类型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批准设立在特定区域,具有或部分具有保税加工、保税存储、国际物流、国际贸易等功能,实施特殊税收和管理措施的封闭式海关监管区。按监管区域和业务模式的不同,目前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分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种。根据宜昌市的区域特点,主要介绍以下4种。
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专为发展加工贸易而划出一定区域范围,提供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和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国外企业在区内投资生产以出口为主的产品而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目前,全国共有出口加工区55个。
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集港口作业、物流和加工为一体,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乃至港口码头通关的所有政策和功能,是目前我国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特殊区域之一。迄今为止全国已有保税港区13个。
综合保税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主要在保税物流业务集中的内陆地区设立的一种新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具有的功能和享受的政策与保税港区基本相同,是现阶段我国内陆最为开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以说是“设在内陆的保税港区”。迄今为止我国共有9个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实行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政策,可通过与水港和空港的业务对接和区港联动等方式实现“国外货物进港保税”。在海关监管模式上,综合保税区采用“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全新监管模式。
保税港区与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区别在于:保税港区一般临港而建,可以实施区港一体化;综合保税区一般通过“区港联动”来加强与水港、空港的对接,实现其港口作业功能。
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B两种类型。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家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保税物流企业入驻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目前,全国共有保税物流中心24个。保税物流中心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具有保税物流功能,可以通过建设“采购中心、配送中心、分销中心”,为用户提供辐射国内外的综合性物流服务。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优惠政策
   (一)出口加工区主要优惠政策。
    1.区内加工产品不征增值税。
    2.区内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以上均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享受保税优惠政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复运出境免出口关税。
    3.入区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基建物资等享受出口退税。
    4.区内企业可在区外测试、检验、展示产品。
   (二)保税港区主要优惠政策。
综合享受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优惠政策。
   (三)综合保税区主要优惠政策
同保税港区。
   (四)保税物流中心主要优惠政策。
    1.保税仓储物流。
    2.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
    四、海关部分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的审批标准及审批程序
   ()出口加工区
    设立审批标准:
    1.出口加工区原则上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内,同一开发区内只能设立1个出口加工区。
    2.出口加工区要坚持以出口为导向,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国家级开发区,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一般应达到1亿美元以上。
    3.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只设立1个出口加工区。
    4.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超过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虽已设有出口加工区,根据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可经批准增设出口加工区。
    5.东部各省(直辖市)的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5000万美元的;中部各省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2000万美元的,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方可申请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出口加工区或扩大原有出口加工区的面积。
    6.出口加工区如申请扩大面积,须区内已摆满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发展用地已得到充分利用,且扩大的面积不超过3平方公里。
    7.出口加工区须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建设完毕并申请验收。如1年内未启动建设,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注意。之后1年内仍未有进展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
    8.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3年内仍无投资项目,或虽有投资项目,但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00万美元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注意。之后1年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
    设立审批程序:
    1.设立出口加工区或已设立的出口加工区扩大面积,须符合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2.请示文件要说明: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外向型经济发展、加工贸易发展及基础设施情况,设立出口加工区或扩大面积后是否有项目进入,所选址区域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用地总量及结构情况、工业用地效益情况等。同时还要附设立出口加工区或扩大面积的规划方案及选址(附图)、面积与四至范围以及做好设立出口加工区或扩区工作的承诺。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由海关总署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
    4.国务院审批同意后,由海关总署通知并指导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出口加工区的隔离设施和管理机构。出口加工区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正式运作。
   (二)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设立审批标准:尚未出台设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审批标准的相关文件。基本同出口加工区,在申请面积上有所区别,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面积为3-10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公里。
设立审批程序:同出口加工区。
   (三)保税物流中心
    设立审批标准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7、中西部地区年进出口总值超过40亿美元且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超过5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设立1家;年进出口总值超过2000亿美元,且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超过100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可以再增设3家。
    设立审批程序:直属海关受理、总署审批,批准后1年内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外管等部门验收,总署颁证。
    随着宜昌市省域副中心城市地位的逐步凸显,宜昌国家高新区正式揭牌,400万吨油脂加工项目、10亿只锂电池项目等大项目落户宜昌以及特殊区位优势,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提供了良好契机,宜昌海关建议相关部门组织专班,研究分析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功能、政策及可行性,结合宜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实际找准适合宜昌发展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定位,积极申报。海关将高度关注此项工作,做好协调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