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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与中国外贸同行

日期:2009-09-16 08:44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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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我国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此后,出口退税便成为了我国调节外贸发展的常规性政策工具。

  改革开放后,国家逐步淡化计划在进出口管理中的作用,同时打破垄断、部分放开经营权,扩大企业财务自主权,在外贸企业中也推行承包经营、代理制。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为出口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了必要的市场经济基础,在这种情况下,若继续实行改革开放前沿革下来的“进口不征税、出口不退税”的政策,则进口获利过多,必然导致进口失控、出口亏损过大。

  1980年国务院作出决定,对国内企业和单位进口产品予以征税;出口产品则根据产品出口换汇成本高低,视其亏损程度,在保持微利的原则下酌情给予减免税。直到1985年3月,国务院发文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出口退税政策才得以明确实行。

  1994年,我国进行了建国以来里程碑式的税制改革,确立了对所有货物征收增值税,对部分货物征收消费税的办法。

  在分担体制方面,1994年财税改革将增值税作为共享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75%:25%的比例分成,但退税完全由中央政府承担。在中央财政负担较重的情况下,从2004年起,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75%:25%的比例承担。2005年8月1日,国务院宣布调整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决定把中央和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改为92.5%:7.5%,并从同年8月起实行中央统一退库,年终中央和地方清算的退税方法。

  在退税方法方面,1994年我国实行的是“先征后退”的办法。自1997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先征后退”与“免、抵、退”相结合的办法。

  随着大的经济形势及财政收支形势的变化,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至2008年,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了7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至5%、13%、15%、17%四档。

  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调整是从2008年11月1日起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

  今年以来,在金融危机的特殊背景下,国家连续三次调高出口退税率,对帮扶外贸企业渡过难关起到了积极作用。
                                                                            摘自《国际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