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类会计从业人员 须持证上岗
日期:2009-09-07 15:55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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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发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对于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新办法还规定,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经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