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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延长至180天
日期:2009-12-30 09:29
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责任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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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调整增值税扣款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真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和进项税额。